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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需用名額擇優遴選。
遴選檢察官轉任法官時,應審酌其擔任檢察官之年資及候補、試署之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者,優先遴選之。
本會遴選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必要時並得分組行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