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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專門著作審查及格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司法院公告受理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之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院長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一百分為滿分,按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口試作業,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參加職前研習。
司法院綜合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