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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