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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之學者專家委員:
一、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參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