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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在星期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辦公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