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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二、實施勘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三、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四、通知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說明或陳述之內容,本會於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記載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