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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前項期間,應自個案評鑑事件輪分予委員承辦日起算,並扣除補正及調查之期間。
本會受理同一受評鑑法官之數件個案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