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濟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協助提供情報工作所需之國內廠商營運、登記、產製、銷售、關係企業、海內外投資、運銷特殊產品等相關資訊。
二、協助提供境外資金在臺運用情形相關資訊。
三、協助提供情報工作所需之境外駐臺企業機構、民間赴陸經商投資公司,以及取得中華民國籍之境外人士在臺成立企業公司相關背景資料。
四、協助情報機關向民間機關構或業者取得涉嫌間諜行為及其幫助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轄管網路遊戲業者電磁紀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