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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配合協助情報機關向轄管金融機構取得涉嫌間諜行為及其幫助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個人信用紀錄、帳戶資金交易、證(票)券、保險、期貨及金融衍生相關產品等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