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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
筆試應考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四科。
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者,民事法及刑事法等二科,得自行選考一科。
除前項應考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業務需要指定選考科目,由申請甄試者選
考之;於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二項應考科目各科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
就民事法及刑事法二科擇考一科者,該科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報名甄試者加考選考科目時,應考科目及選考科目成績之計算比例及限制
,由司法院於甄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總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或有一科為零分者,不
得參加口試。口試及格者,按筆試成績高低,依序擇優錄取。缺考科目以
零分計算。
總平均分數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