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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以下
簡稱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由考試院推薦考試委
員二人、監察院推薦監察委員一人、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銓敘
部政務次長、律師全聯會理事長、學者專家一人、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
廳長、人事處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
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代表各一人兼任;審
查第四條及第十四條個案時,並增聘受審查之律師於第五條附件二填載之
主要執業地區法院院長及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或學者任教學校校長或其
指定之人為審查委員,辦理受審查者之審查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受審查者
列席說明。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律師登錄地區法院院長得事先徵詢各該法院法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