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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第十二條審議通過之學者,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
列文件,提送第十九條之審查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
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任教授五年或副教授九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
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