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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深優良律師,應由下列機關(構)會議決議並填寫
「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送由「司
法院延攬資深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
審議: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律師全聯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