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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人力類型,於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
本院及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之專責單位,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為本院人事處;駐衛警察、工友、技工、駕駛為本院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