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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辦理優惠退離措施。
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機關裁撤(併)或職務裁併者,辦理優惠退離,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
前項以外人員辦理優惠退離所遺職缺,該機關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除工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外,各機關並得於各該優惠退離之職缺二分之一範圍內,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
實施優惠退離之機關,五年內該機關預算員額不得增加。但有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