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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就醫期間所生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補助項目包含情報人員自行負擔之急診、住院、診療、檢查、處置、藥(衛)材等經醫師診斷確認必要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得以國民健康保險給付或其隸屬機關以公費投保之給付者,不予補助。但因傷勢嚴重有緊急就醫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境外就醫之醫療費用以當地幣別計發。
第一項醫療費用之補助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據向隸屬機關申請,並覈實核銷。但因故或境外就醫,無法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惟至遲應於出院後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同一負傷事故申請補助,以一次為原則;重複就醫者其各項費用不予補助。但經醫師鑑定轉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