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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時,補償其本人或親屬之項目與標準如下:
一、受傷未至失能者,給付五十個基數以內之慰撫金。
二、死亡或失能者,給付補償金:
(一)死亡、一年以內因傷死亡者,給付八十至一百二十個基數。
(二)極重度障礙或四級身心障礙,給付六十至八十個基數。
(三)重度障礙或三級身心障礙,給付四十至六十個基數。
(四)中度障礙或二級身心障礙,給付二十至四十個基數。
(五)輕度障礙或一級身心障礙,給付十至二十個基數。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之失能等級,由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無法來臺鑑定者,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檢具國外公立醫院診療之完整病歷紀錄資料依據世界衛生組織通過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補償金不得逾二千萬元,第二目至第四目之補償金不得逾一千萬元。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所生之醫療費,應提出醫療證明送隸屬之情報機關逕行審查核定後,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