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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無法依我國或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或命令認定者,其驗證方式如下:
一、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等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二、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廣播、媒體資訊或佈告等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三、經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查證確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前項驗證方式應由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