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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死亡補償金、第五款及第九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親屬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其他事由不得領受時,由同一順序之其餘親屬平均領受。
第一項所定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償金:
一、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二、兄弟姐妹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者。
三、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者。
四、無第一項各款之親屬者。
五、經情報協助人員以書面明文排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