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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情報協助人員於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死亡時,應即停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之費用,改發給一次死亡補償金,並不得再依同一事由領受本辦法其他死亡補償金。
情報協助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之精神撫慰金已存管於國庫專戶者,視為情報協助人員之遺產。
死亡補償金之計算標準,年資未滿五年者,給予二百個基數;五年至十年者,給予二百二十個基數;逾十年以上者,給予二百四十個基數。但補償金不得低於二千萬元或高於三千萬元。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