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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
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
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協助親屬聘請律師或辯護人進行法律救助。聘用律師員額及相關費用,應先報請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
第一項第二款之費用,親屬應提出必要之證明。每一情報協助人員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但應由親屬提出營救成果,報請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後發給。
前二項之營救,由親屬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後,並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其營救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視親屬提出之營救成果,審查予以全部或部分補助,不受前項五十萬之限制。
親屬首次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指導執行者,得依所需費用發給半數金額,不受提出營救成果之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