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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應發給其精神撫慰金。
前項精神撫慰金,以第六條俸給補償金為基準,並依喪失人身自由之期間以月為單位計算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自喪失人身自由之日起依第五條第二項方式存管。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獲釋返國或返回駐地後,應依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問金:
一、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未滿五年者,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二、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四十萬元。
三、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五十萬元。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