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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其親屬得按月領受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
前項俸給補償金,退離職情報人員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俸且未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者,按退休俸額度給付。
二、文職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或軍職人員服役二十年以上支領一次退伍金,且未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者,以退休(伍)生效日在職同等級(官階)人員之本俸給付。
三、支領月退休俸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且任職期間之俸給或退職之酬勞金高於前二款者,以喪失人身自由前一個月之俸給或酬勞金為基準。
四、文職人員離職或軍職人員服現役未滿二十年退伍,且未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者,依離職或退伍生效日在職同等級(官階)人員之本俸給付。
五、文職人員離職或軍職人員服現役未滿二十年退伍,且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未退休或服役未滿二十年退伍者,依最後公職在職日之俸給為基準。
六、文職人員離職或軍職人員服現役未滿二十年退伍,且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後退休或服役滿二十年退伍者,依第一、二款基準計算。
七、退離職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每月薪資所得優於前六款者,以完稅後固定月薪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