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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推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
一、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二、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三、所在國家(地區)之廣播、報章或佈告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