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情報機關知悉所屬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即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人員基本資料。
二、所在國家(地區)。
三、案情摘要。
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之,並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