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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審核存管,並退還該機關申撥經費時,繳交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但非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償及救助項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