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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執行政策發生錯誤,由各單位主管負完全責任。
三、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之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七、一般公務機密以下文件繕打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國家機密文件由承辦人親校,並負全責。
八、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九、其他事項之錯誤,依相關作業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