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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局長之命,督導情報或特勤相關專案工作與全局採購及跨處室一般庶務性業務。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