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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調查案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應全程錄影或錄音。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其以口頭為之者,督察或協助調查之人員,應將其陳述作成紀錄,並向陳述人朗讀或令其閱覽,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紀錄。紀錄應令陳述人緊接其紀錄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陳述人拒絕者,應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