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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督察單位承機關首長之工作指導及任務賦予,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等之監督與查察。
二、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實行情報工作行為等之監督與查察。
三、情報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等事項之監督與查察。
四、有關涉及洩漏或交付國家情報應秘密資訊之調查或協助司(軍)法檢察機關之犯罪偵查事項。
五、其他與本機關及其他情報機關為有效遂行國家情報工作有關之安全稽核、協調配合等之監督與查察。
前項反制間諜及安全查核工作事項,另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