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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三、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四、每週要情研析: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及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
五、年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及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
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