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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或代理人查閱資料如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本院得制止之;經制止仍無效果或其情形嚴重者,並得拒絕其繼續查閱:
一、未依本院指示使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二、任意增、刪、修改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之資料。
三、非以本院提供之電子儲存媒體,傳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之資料。
四、毀棄、損壞、拔除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破壞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五、其他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