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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申請許可外,不得進入或經由第三地私自轉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必須過境者,返國後應於「歸詢表」中(格式如附件三)詳述事由,並送政風處及督察單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