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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任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送請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情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亦同。
一、可否滿足情報工作推動之任務需求。
二、設置型態之可行性。
三、情蒐效益及風險性。
四、預期成果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