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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情報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委員會成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
情報機關得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
前項查核之程序及內容,準用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