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其所屬人員應予解聘或資遣。
非屬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其解散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