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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有監察其通訊之必要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