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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之監督或檢查,得經機關首長核准,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一、運用人員蒐證。
二、對內部監督機具設備實施內容檢查。
三、對其辦公處所內之機具、電腦、資訊儲存媒體、辦公桌、公文櫃及保險櫃等公務設備或因職務關係持有之文書實施安全檢查。
四、要求誠實報告與澄清其所涉之違常事項。
五、比對出入境行程資料。
六、經評估應採取之其他監督或檢查,但其方式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對情報協助人員實施前項各款之監督或檢查,應由其聯繫指導單位執行之。
情報機關執行第一項之監督或檢查時,應在能達成目的狀況下,選擇侵害最少的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