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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蹟者。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