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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情報機關對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於遴聘前進行資格審查。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並簽具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