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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國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他以推翻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
(二)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其表示贊同。
(三)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
(四)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
(五)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
(六)非因公務原因,在臺無戶籍資料。
(七)在職期間非因公務,曾透過第三地進出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而未據實填報。
(八)擁有大陸當局發予之臺胞證,未主動填報。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不知悉個人或組織之不法目的,並於明瞭該目的後即與之斷絕關係者。
(二)涉及部分僅限於該等組織之合法或人道方面之行動。
(三)涉及前述活動之時間短暫且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或學術上之興趣。
(四)已放棄外國公民身分或居留權者。
(五)第一款各目所列行為,受查核人已主動據實陳報且簽奉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