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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受查核人對安全查核結果認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其個人權益者,應於查核結果之通知達到十日內,以書面向所隸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