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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受查核人於安全查核程序中所提供之資訊,經發覺重大事項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查核機關得以告知要項而不告知內容方式,給予一次重新陳述機會,受查核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再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無論有否安全顧慮,該次查核應判予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