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
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