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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政府機關應嚴密管制保密裝備之帳籍管理、使用、運送、保管、交接及繳銷等事項。
與前項相關之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均應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