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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製供或授權製供之密碼、密碼模組、保密裝備與其從物及附屬物,除移撥之從物者外,其財產權屬於主管機關;其屬實體物者,主管機關、密碼製供、密碼作業督導及密碼使用機關均應建立帳籍管理;主管機關及密碼督導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前項財產,保管人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若有遺失、損毀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害時,應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