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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各常設委員會召集人。
二、廉政委員會召集人。
三、其他經院會決議出席之人員。
前項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表出席。
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