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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依監察院所定之格式。
前項收據,得自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產製,並列印使用。
無法使用前項網路申報系統收據者,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受贈收據,應自行印製及管理;擬參選人之空白受贈收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