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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辦理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敘明其機密等級與應行保密之期限及範圍,並自知悉、持有或使用時起,以該國家機密等級處理及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