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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院人員如有洩漏、遺失、毀損或隱匿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者,委員部分由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處理;職工部分由政風室追究責任依法議處。